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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重庆师范大学委员会支部工作细则的通知
2016-06-06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中共重庆师范大学委员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已经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

特此通知

 

 

 

中共重庆师范大学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共重庆师范大学委员会支部工作细则

(试行)

200849日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支部建设,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结合《重庆师范大学党总支工作条例》和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支部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党员积极为党工作的最基层组织。党支部在上一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育、团结和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党支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党员的头脑,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开展工作,严格党内政治生活,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均可成立党支部。以组织活动方便、有利于提高活动效果、充分发挥作用为原则,努力把党支部建在最基层单位。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学系、部、教研室或学科方向设置;机关、后勤和直属业务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处、科、室设置。

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班级或年级设置,也可按专业进行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原则上应按班级设置。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或专业接近的单位、班级联合成立党支部。

一个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

第五条为了便于开展党内活动,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可编成若干党小组。党小组设组长一人,由本小组党员选举产生,也可由支部委员会指定。党小组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设置和撤并党支部由所在上一级党组织负责,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党支部班子建设

第七条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含7人)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由3人组成的支部委员会,可设书记、组织委员(兼纪检委员、保密委员)、宣传委员(兼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由5人组成的支部委员会,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兼青年委员、统战委员)、纪检委员(兼保密委员)。

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第八条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支部大会和上级组织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接受支部全体党员的监督和上级组织的审查。

第九条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应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的正式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专、兼职辅导员或其他教师党员担任,可以推选优秀学生党员担任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支部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在征得上一级党组织同意后,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补选。

第十二条党支部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重要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党支部书记对党支部工作负主要责任,支部委员必须认真执行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党支部委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思想素质、科学文化及业务素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增强党支部自主开展活动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把支委会建设成为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团结战斗、积极进取的坚强集体。

第四章 党支部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党员和群众为学校改革发展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工作,重视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五条党支部除履行好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教职工党支部要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形成良好教风、学风和校风作为工作重点。积极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学生党支部要把建设学生党员队伍,构建良好校风、学风作为工作重点,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具体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通过党员和积极分子的模范作用带动学生工作。深入了解学生情况,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特别要注意帮助生活困难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努力维护学校稳定。

第五章 支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

第十六条支部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支部大会讨论并决定党支部的重要问题,主要内容包括:

1.支部工作计划。

2.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

3.讨论吸收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表彰优秀党员,处分违纪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4.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支部委员和代表。

5.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

6.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凡属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或决定。通过决议或决定时,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成,决议或决定方能有效。支部大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支部委员会及全体党员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

第十八条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传达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研究安排党支部工作,将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党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团结,搞好支部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4.经常同上一级党组织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汇报本支部的工作,并争取上级党组织对支部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加强支部委员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之间的联系和工作交流,互相支持,共同努力,建设和谐校园。

第十九条党支部组织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和掌握党员思想状况,注意收集和整理党小组、党员的模范事迹,向党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意见以及对党员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3.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手续;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具体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4.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根据支部实际情况,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搞好评选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小组和优秀党员活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不设纪律检查委员的党支部,有关纪律检查方面的工作,一般由组织委员负责。

第二十条党支部宣传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中心任务,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结合本支部的实际,提出思想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2.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组织好党课学习。

3.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有的放矢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4.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黑板报等宣传工具,办好本单位的宣传阵地。

第二十一条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纪律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党员遵纪守法方面的情况,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2.及时发现、表扬模范守法的党员,总结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

3.负责党员的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受处分党员进行帮助教育。

4.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的申诉以及对党员的检举、控告和揭发,及时向党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

5.经常向党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和反映本支部党风党纪情况。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青年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青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指导团支部积极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其党的助手作用。

2.指导团支部加强对团员和青年的政治思想教育,教育团员和青年做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3.支持团支部根据青年的特点和需要开展各种活动,做好团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4.做好基层“党建带团建”有关工作,对团组织的“推优”工作及时给予指导,积极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统战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统战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党员进行党的统战政策的教育,提高党员做好统战工作的积极性。

2.经常了解统战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等情况,做好对他们的安排、使用和培养工作。

3.经常与统战对象保持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4.做好统战政策的落实,经常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支部统战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保密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教育党员和非党员群众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提高警惕,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2.及时了解党员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做好保密防范工作。

3.协助行政部门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的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保证安全。

4.协同行政部门调查分析本单位出现的泄密事故,出现问题及时报告,保证正常的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秩序。

第六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防止独断专行。正确处理好支部书记与委员之间、支委会成员和党员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坚持联系群众制度。一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另一方面根据不同情况,安排党员做好, 联系群众的工作,了解群众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第二十七条坚持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一般应每学期召开一次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每两周召开一次党员组织生活会。每次会议或活动都要有计划、有主题、有记录。党支部要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党员无故不参加党员组织生活的,要及时予以帮助教育。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应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党支部要及时予以处理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八条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三会”是指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是指党课。“三会一课”是健全党内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对于加强支部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

第二十九条坚持党员民主评议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是党支部对党员在一个时期(一般是一年)的思想、工作、学习、组织观念、党纪等方面进行的全面评价和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结合工作总结和检查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经过学习、教育、自评、互评、群众评、组织评等几个阶段,对党员做出评议,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从而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十条坚持向党员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委员会应坚持每学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一次,听取党员意见,改进工作。

第三十一条坚持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制度。党支部委员会应坚持每学期向上一级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以取得上级党组织对本支部工作的了解、指导和支持。

第七章党支部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党支部的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各党支部在全体党员对本支部工作进行评议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写出书面材料并做出自评。各党总支对所属党支部的总结和自评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进行考评。

第三十三条党支部的考核工作在党委组织部指导下,由各党总支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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