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两学一做首页 > 学党章党规 > 正文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评比表彰暂行办法
2016-06-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内评比表彰工作,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激励作用,推进以先进性建设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评比表彰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平等、民主集中、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隶属重庆市的所有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及全体党员。评比表彰优秀个人的重点对象是生产、科研、教学等基层岗位的党员。

第二章 评 比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评比采取层层遴选、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评比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定期评比原则上安排在“七一”前夕开展,不定期评比主要针对重大活动或重大事件开展。市委每五年定期评比一次,其他党组织可一年或两年评比一次。

第五条 市委定期评比的项目为“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名额分配方案由市委组织部拟定,报市委研究决定。

其他党组织,原则上按市委设置的评比项目开展评比,若确有需要,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也可开展其他项目的评比。

第六条 市级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条件:

(一)领导班子好。出色完成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民主集中制坚持好,团结协作,勤政廉洁,公道正派,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党员队伍好。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干部能够较好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三)工作业绩好。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各项工作成绩显著。

(四)工作机制好。各项制度完善,工作运行规范,探索创新工作方法。

(五)群众反映好。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党群干群关系密切,得到党员和群众的衷心拥护。

第七条 市级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一)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二)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立足本职岗位,勤奋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开拓创新,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工作成绩显著。

(三)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在平时工作中埋头苦干,甘于奉献,在危急时刻敢于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四)事迹突出、在全市或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受到广大党员和群众的赞誉。

第八条 市级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一)刻苦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党的建设理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带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二)热爱和熟悉党务工作,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务工作的方法和途径,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工作成绩显著。

(三)党性强,作风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勇于同违反党纪的现象作斗争。

(四)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九条 市级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比程序:

(一)推荐。“先进基层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推荐;“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民主推荐。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推荐的对象,进行核实和筛选,逐级推荐。

(二)确定推荐对象。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对下级党组织推荐的对象进行初审、考察,集体研究确定推荐对象,经公示后,形成书面推荐材料,上报市委。

(三)审核。市委组织部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拟定评比结果。

(四)审定。市委集体研究确定评比结果。

第三章 表 彰

第十条 通过定期评比产生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重大活动或重大事件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由市委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表彰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对先进基层党组织颁发奖牌,对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等。

第十一条 表彰结果作为评优晋升、享受待遇等的重要依据。市级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经批准,可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二条 通过组建先进事迹报告团、新闻媒体报道等形式对表彰对象进行广泛宣传和大力褒扬。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三条 在评比表彰工作中,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到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反映情况,确保评比表彰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在评比表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评比表彰,谋取私利的;

(二)在评比表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评比表彰程序和要求,造成评比失实的;

(四)其他违反评比表彰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评比失实的,应宣布无效;已经表彰的,应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评比表彰工作实施监督,认真受理下级党组织、党员、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68

 

关闭窗口

学院地址:重庆市大学城重庆师范大学虎溪校区学院楼   邮编:401331   院办电话:023-65363595   学生工作办公室:023-65363605
版权所有:重庆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All Rights Reseverd   技术支持:谭华山,E-Mail:6510388@QQ.COM   最佳分辨率:1920*1080